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4840号
申请人:三河市永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55455011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71582517X9。
法定代表人:邸明会。
申请人三河市永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市永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并以申请人三河市永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