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土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土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223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土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江苏省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7)黑122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土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土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1223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