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11民初306号
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以合同签订地为吉林省通化市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和修正药业集团焦作制药有限公司,而非被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修正药业集团焦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焦作市山阳区,所以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福军
审判员***
代审判员司少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薛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