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弯**、弯明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申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弯**,男,200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法定代理人:弯明堂,被告弯**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弯明堂,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200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法定代理人:***,被告***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平安,西平县龙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省丰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民公司),住所地:西平县107国道西平与漯河交界处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周迎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纬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宋集乡丁庄村委丁庄**。
再审申请人弯**、弯明堂、***、***因与被申请人丰民公司、中纬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弯**、弯明堂、***、***申请再审称,中纬公司的诉讼主体错误,中纬公司提交的合同上的承包方为“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并非是“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存在责骂小孩、看管不严、管理不善过错,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仅有丰民公司的委托,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中纬公司的损失作出的鉴定应认定无效,且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实际。原审判决存在多项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中纬公司、丰民公司称,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6日注销,并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及两份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弯**、***系私自从丰民公司被铰烂的铁丝网钻进去,并故意将炮仗扔进房间,导致房屋、房内物品和存放的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为确山县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第D标段)的全部资料被烧毁;且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方存在过错,故再审申请人请求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中纬公司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用以证明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6日注销,而本案起诉时间是2018年6月8日,故中纬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并无不当。中纬公司与丰民公司作为本案的一审原告,共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丰民公司委托,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中纬公司、丰民公司的损失作出的鉴定,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申请人称鉴定意见不客观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弯**、弯明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弯**、弯明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弯**、弯明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全贵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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