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06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移送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和修正药业集团焦作制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签订技术合同书。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吉林省通化市)法院诉讼解决。后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修正药业集团焦作制药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损害债权人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法利益为由,向修正药业集团焦作制药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即本案诉讼基础的技术合同书约定和本案原审被告均位于吉林省通化市,应由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前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