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公安消防支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解民一初字第267号
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88号建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黄贤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花卉市场南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公安消防支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耿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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