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天宇伟业测量仪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02民初7395号
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朝阳路159-8号。
法定代表人:黄贤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帮(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郑州***业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昆仑路6号2号楼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袁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峰,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纬公司”)与被告郑州***业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孙安帮,被告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天宇公司归还中纬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8238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2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以(2013)确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宇公司赔偿刘国清各项损失280805.15元,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已被中纬公司注销并承担债权债务。(2013)确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通过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赔偿刘国清各项损失182381元。中纬公司赔偿后,多次找天宇公司追要,该公司不予归还。中纬公司为维护其合法财产不受损失,特提起诉讼。
天宇公司辩称,1.中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确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没有判决确认中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刘国清、执行法院也没有追加中纬公司为被执行人;中纬公司和天宇公司也没有合同关系,确山县人民法院没有直接扣划中纬公司款项,中纬公司代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并不当然取得追偿权。本案中,如存在追偿事由和权利,应由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主张为宜,中纬公司追偿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2.根据天宇公司的举证,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具有重大过错,至少是和天宇公司共同侵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承担连带责任的,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相应的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责任范围难以确定,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至少和天宇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承担同等责任。3.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和天宇公司连带赔偿265805元,天宇公司自愿履行182381元(含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等),根据双方在执行阶段履行生效判决书的意思表示也是按责任范围承担责任、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纬公司在诉状中称多次要求天宇公司还款不是事实,从中纬公司履行完毕确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对执行分担也是一直没有争议和异议的。4.如支持中纬公司诉请,有违公平之嫌,有违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刘国清与张毅、吕晓平、天宇公司、郑州财经技师学院、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纬公司、宋俊峰、刘京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向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确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该院认为:“事故发生的当日中午(实习活动之外时间),张毅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错,刘京普(驾驶员)同意让没有驾驶资格的张毅代为开车接人,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刘京普与张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毅作为天宇公司的派出人员,参与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组织的测绘活动,刘京普是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刘京普、张毅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即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部分,应由天宇公司与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担80%的连带赔偿责任。中纬公司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无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俊峰系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对此次事故给刘国清造成的损失应由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赔偿”。并对中纬公司、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天宇公司的责任承担作出如下判决:“二、被告郑州***业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国清各项损失280805.15元,折抵郑州***业测量仪器有限公司垫付给原告的15000元,被告郑州***业测量仪器有限公司应当赔付给原告刘国清265805.15元,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2.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刘国清向确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宇公司向刘国清支付133400元,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向刘国清支付了182381元。加之诉讼前天宇公司已支付的15000元,共向刘国清支付各项费用330781元,清偿了对刘国清的债务。中纬公司认为,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故该款最终应由天宇公司承担,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支付的182381元是为天宇公司垫付的款项,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天宇公司归还该款。
另查明,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已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如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本案当事人双方系因侵权纠纷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确山县人民法院认定:张毅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错,刘京普同意让没有驾驶资格的张毅代为开车接人,存在一定过错,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令由张毅所在的天宇公司及刘京普所在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担80%的连带赔偿责任。据以上认定,可推知,当事人工作人员对于侵权损失的造成过错程度显然不同,连带责任亦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应承担的份额。据此,本院酌定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天宇公司对共同赔偿数额按3:7的比例分担。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天宇公司共支付330781元用以偿清连带债务,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担30%应为99234.3元,其作为连带责任人实际支付了182381元,履行的义务已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超出部分83146.7元可向天宇公司进行追偿。因中纬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系中纬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且现已注销,其民事权利和义务应由中纬公司享有和承担,故中纬公司享有向天宇公司追偿的权利。天宇公司关于中纬公司主体不适格及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业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3146.7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4元,被告郑州***业测量仪器有限公司负担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红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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