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农业农村局与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7知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南省***民主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16号焦作市地理信息示范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纬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3)豫0703知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农业局支付中纬公司项目款158,600元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中纬公司的工作量应为128664.43亩及待支付款项应为15.8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工作量为129406.98亩错误;且中纬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存在大量问题严重违约,其要求支付质保金条件尚未具备。 中纬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7日,中纬公司中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数据库建设项目(第六标段)。2015年6月1日,中纬公司作为乙方,***农业农村局作为甲方,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工作范围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家庭承包地纳入此次确权测量工作范围。第二条工作内容乙方负责确权登记业务培训、资料收集(相关户籍资料、二轮承包台帐资料、影像资料、权属资料等)入户调查、指导各种统计表格的填制,统计摸底情况数据对农户承包地进行GPS定位测量勘界,核实地块面积,确定地块四至界限和空间位置,并提供地籍测量调查草图、野帐等原始记录,绘制并打印农户宗地图,调查摸底、地块测绘成图、公示审核,建立电子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书、登记簿、合同,公示图和公示表的制作打印、数据整理、技术支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全部数据。同时,数据库要与省市确定的软件兼容,按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档案管理要求,对所有资料按县、乡(镇)、村、组、户进行组卷、归档,并建立数字扫描电子档案。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及要求本项目地块测量采用航拍加实测法。承建单位成果数据必须与国家、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管理系统相兼容。1、技术标准……2、技术服务要求……3、技术服务内容1)培训支持…2)资料收集:以村(居)、组为单位“收集、调查、整理”历史资料,包括户籍资料、农户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基础地理资料、权属资料、地类调查资料和基本农田资料等;负责指导以村(居)、组为单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清理,包括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承包土地信息(四至界限、面积等)、承包户成员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村土地承包摸底调查表。3)权属调查登记:结合调查草图,利用RTK、全站仪等仪器,实地获取或解算地块界址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状况;**发包方、承包方代表的名称、地址、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等信息;**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信息;对外业测量数据进行内业编辑处理,计算地块水平投影面积;制作地块分布图与调查信息公示表,进行审核公示。4)登记颁证:按农业部要求,对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合同、经营权证书实行规范编码;建立电子版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合同与登记簿;建立电子版承包经营权证(以采购单位提供样式为准)、承包地块坐落示意图,并进行打印存档,送达县、乡。5)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建设;成果整理;按照农业部标准进行相关数据的电子化录入、整理,并根据农业部的标准进行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处理。4、工期要求根据所实施作业行政村的土地规模,施工单位务于2015年9月30日前建立数据库及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各种登记簿、合同和证书,并申请验收。第四条需提交的成果资料1、基础测绘资料:控点测量数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表(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等;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技术方案;3、各村承包土地地块分布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签字确认表;4、农户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合同、证书;6、实测地块地籍草图,地籍测量原始记录;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汇总表等;8、电子数据库数据;9、符合农业部三项技术规程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和成果;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第五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报价以甲方初步统计的14万亩土地为报价基础,单价16元/亩,总计人民币2240000元。项目完成后,按实际农地亩数付费。最终统计的土地面积,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系统中实际调查的农地亩数为准。…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要求支付给乙方项目款项,应向乙方支付拖欠款项利息,利息按延期天数和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项目成果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重做,以达到质量要求标准为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又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服务合同变更协议》,约定:一、付款方式变更:…变更后为:(1)按招标文件要求测绘工作完成,测量地块二榜公示结束,经监理单位确认无误后,甲方按照中央、省资金拨付款项的实际数额的30%支付给乙方。(2)乙方完成标段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归户表、申请书、声明书、承包方调查表,地块调查表达到95%,经营权证打印完成90%,并且完成标段数据库合库整理,经检查无质量问题和监理单位确认无误后,甲方按照中央、省资金拨付款项的实际数额的30%支付给乙方。(3)乙方提交所有电子和纸质数据成果资料并经省市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中央、省资金拨付款项的实际数额的30%支付给乙方。(4)合同总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技术服务完成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全款。二、工期要求变更:…变更后为“…施工单位务于2016年12月30日前建立数据库及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各种登记簿、合同和证书,并申请验收”。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恒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新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自查(验收)报告》显示“六、成果评分…合计79.4…七、检查结论本次抽查结果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情况,但仍有不全面之处,建议根据***农牧局的要求,依据本次检查结果进行自查和整改…”。2017年12月8日,河南省地质物探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报告》显示“…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个别小问题,已现场要求作业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符合要求。对于暂缓确权的村组查阅相关文件及统计数据,已达到95%以上完成率。九、成果评分…合计93.2…十、检查结论…经检验成果合格,确权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项目成果资料齐全,技术路线正确,调查工作程序规范、合法。界址点测量作业方法正确,界址点精度满足有关规程要求。分布图、示意图等图件制作规范、内容齐全,符合规程要求。登记资料齐全、规范,数据库建设软件符合规定,成果功能及内容满足数据库规范要求。审核公示材料齐全,审核公示过程、形式、时间,勘误修正过程、结果确认形式符合要求。成果整理规范,文字成果内容齐全、结构合理、表述清楚、技术术语运用正确,文字流畅。结论:成果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存在问题修改后可以申请提交省市级检查验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支付情况表(2020-09-13)显示,实际确权承包地面积129406.98亩,实际调查集体地面积10813.3亩,承包地单价16元/亩,承包地合同总额207.05万元。2017年5月19日,中纬公司向***农业局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份,价税合计134万元;2018年12月13日,中纬公司向***农业局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价税合计51万元;2020年9月15日,中纬公司向***农业局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价税合计5万。另查明,2017年5月27日,***农业局向中纬公司支付134万元;2018年12月24日,***农业局向中纬公司支付51万元;2020年9月24日,***农业局向中纬公司支付5万元。2019年,中纬公司向***农业局提交的《确权回头看总结-六标》显示“我标段负责城关乡、**乡两个乡的土地确权工作,截至年底城关乡、**乡共上报605个问题,其中**乡上报121户,城关乡上报484户。**乡符合修改74户(含新增户),其余均为证书丢失、分户、变更户主、纠纷。城关乡符合修改234户(含新增户),其余均为证书丢失、分户、变更户主、纠纷。整改纠错及不能整改的反馈至乡里。详情另见附表”。2021年7月16日,***农业农村局向***档案局出具《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适时移交的函》,载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形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验收结束后6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区××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完整、规范的一套承包地确权档案。***农业农村局已于2021年5月30日完成农业农村部规定确权档案整理及二次数据汇交工作。现函请***档案局,按照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档案局《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移交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中纬公司与***农业农村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服务合同变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纬公司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并将成果交付给***农业农村局的义务,***农业局在收到上述成果后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项目款的义务。本案中,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于2017年12月经过验收,截止2020年9月24日***农业局共计支付190万元,占合同总额的91.77%。根据案涉变更协议的约定可以知道***农业局向中纬公司支付案涉项目款总金额90%的前提是“乙方提交所有电子和纸质数据成果资料并经省市验收合格”,另***农业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档案局出具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适时移交的函》,综上可知中纬公司已经于2020年9月24日完成案涉技术服务工作。***农业局举证中纬公司2019年向其提交的《确权回头看总结-六标》及相关台账用以证明中纬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但***农业局在2020年9月24日付款达到项目总金额90%以上的行为及出具《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适时移交的函》的行为相互矛盾,故对***农业局的该项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于2017年12月经过验收,截止2020年9月24日***农业局共计支付190万元,占合同总额的91.77%,根据案涉变更协议的约定可以知道***农业局向中纬公司支付案涉项目款总金额30%的前提是“经监理单位确认无误后”、***农业局向中纬公司支付案涉项目款总金额60%的前提是“经检查无质量问题和监理单位确认无误后”、***农业局向中纬公司支付案涉项目款总金额90%的前提是“乙方提交所有电子和纸质数据成果资料并经省市验收合格”。***农业局举证方宇勘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1月《***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阶段监理报告》用以证明案涉项目结算金额应以监理报告为准,中纬公司实际未付清剩余项目款15.856元,但这与***农业局在2020年9月24日付款达到项目总金额90%以上的行为相互矛盾,故对***农业局的该项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中纬公司举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支付情况表》的真实性,***农业局且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情况表,故该情况表可以作为中纬公司工作量及价款的计算依据。根据该变更协议“合同总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技术服务完成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全款”的约定,技术服务完成一年后即2021年9月25日为***农业局向中纬公司付清案涉项目全款的时间,***农业农村局应向中纬公司付清剩余项目款。案涉项目实际确权承包地面积为129406.98亩,单价16元/亩,项目总金额为2,070,511.68元,扣除***农业农村局已支付项目款1,900,000元,剩余项目款170,511.68元未支付。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案涉技术服务合同中“甲方未按要求支付给乙方项目款项,应向乙方支付拖欠款项利息,利息按延期天数和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和变更协议中“合同总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技术服务完成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全款”的约定,中纬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已经完成案涉技术服务工作,2021年9月24日为***农业农村局向中纬公司付清案涉项目全款的时间,但***农业农村局未支付剩余项目款,自2021年9月25日起***农业农村局逾期支付项目款,***农业局应自该日起向中纬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21年9月25日以170,511.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款170,511.68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5日起以170,511.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5.2元,由***农业农村局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农业局应向中纬公司支付的项目款为多少。本案中,根据双方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项目款应按照中纬公司的实际调查亩数乘以单价16元进行计算,而双方有争议的部分仅为743.9亩。庭审中,***农业局主张该743.9亩的测量工作,中纬公司做了,但因质量不过关导致无法确权发证,因此不应当支付该部分的项目款。但***农业局并无证据证明争议亩数未发证原因系测量工作不过关所致,且根据合同约定所有测量工作质量合格后才支付90%款项,而目前***农业局实际支付款项进度已超过90%。因此,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全案情况中纬公司已完成了争议亩数的测量工作,并判令***农业局支付相应项目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农业农村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由***农业农村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翟 晓 审 判 员 **海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