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辰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怀化市鑫安安全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47号
原告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大道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辰溪县城郊乡方竹湾煤矿,地址辰溪县城郊乡长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溪县城郊乡方竹湾煤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