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辰民二初字第41号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41号
原告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大道135号。组织机构代码5975543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辰溪县小龙门乡消水坨煤矿,住所地辰溪县小龙门乡方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溪县小龙门乡消水坨煤矿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依法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怀化鑫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