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玫瑰,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125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423.58元、财产保全费1702.38元,但被执行人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30900.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郑国龙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