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兴,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公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畅达公司、中建六局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畅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中建六局给付畅达公司劳务费及补偿费4416952.29元。二、诉讼费由畅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在总工程款中扣除借款15万元,扣除电费、柴油费等183613.09元及扣除代缴税费325441.86元,认定事实错误。1.中建六局财务规定当月借款从当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15万元已经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判决再次扣除是重复扣款。且原审时中建六局未出示付款明细和票据,故原审判决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借款15万元错误。2.原审判决多扣除电费174547.37元,多扣除柴油费5256.72元,多扣除挖掘机费815元,多扣除吊车费2990元,合计183613.09元。电费是每月发生后中建六局从当月支付款中扣除,而柴油费、挖掘机费、吊车费是发生在2014年9月至11月,中建六局已在2014年最后支付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在原审时中建六局未出示付款明细和票据。3.原审判决认定中建六局已支付工程款数额8316520.88元错误,导致再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计算有误。中建六局已从工程款中扣除代缴税382807.48元。中建六局已支付畅达公司的8540528.81元减去代扣代缴税费382807.48元,实际支付给上诉人的工程款数额是8157721.33元。故原审法院多扣工程款数额158799.55元(8316520.88-8157721.33)。二、原审法院对(合同号:HDGS-ZT14-FBHF-039)第15页8.1.1合同条款认定错误,界定不清。中建六局违约未提供钢筋、模板造成误工损失1534416元应当予以赔偿,但原审法院未予支持。1.合同(合同号:HDGS-ZT14-FBHF-039)第6页(3)中约定甲供材料包括钢筋、混凝土等。但中建六局未依约按期提供钢筋,造成畅达公司停工(86人)损失16天,合计损失人工费302720元。原审畅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三,足以证实中建六局违约的事实。2.中建六局未按期提供倒花瓶墩柱模板的损失费用,畅达公司在2015年4月18日具备了倒花瓶墩柱模板的施工条件,但中建六局不能按期提供墩柱模板。给畅达公司造成停工等待模板78天,造成损失1534416元。其中人工损失1063920元,机械停工损失234000元,吊车停工损失194922元,装载机械停工损失41574元。三、原审法院对桥台、桥墩扩大基础的岩石开挖和互通立交承台基础岩石开挖及爆破岩石价格和机械破碎岩石价格概念模糊,界定不清。并且费用计算基点错误,对于江源胡同立交主线桥,C匝道桥岩石开挖费用未予判决,中建六局应当支付畅达公司的上述开挖岩石费用507423.37元属于漏判。1.原审法院判决中建六局承担岩石爆破费用每立方米64.86元,岩石爆破费用与机械破碎的费用不一致,远低于机械破碎的费用。原审法院采用岩石爆破计算费用,不是机械破碎费用,最终少计算机械开挖岩石费286505.7元。2.江源互通立交主线桥,C匝道桥岩石开挖工程量1820.2立方米,每立方米机械开挖费121.37元,机械开挖费用合计220917.67元。原审对此项费用不计算属于漏判。四、中建六局违约强行分割三联现浇箱梁项目给他人施工,给畅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354127元,经济损失由中建六局承担。合同约定畅达公司承担的项目中有10联现浇箱梁的施工项目,补偿协议中畅达公司同意分割两联给他人施工,但中建六局却违约强行多分割三联,造成经济损失1354127元。其中木方等材料损失费合计507520元,投入机械损失费合计17万元,材料租赁费676607元。以上经济损失应由中建六局承担。五、畅达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的是劳务施工合同,不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5%质量保证金。1.畅达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的是劳务施工合同,中建六局在整体项目施工中提供钢筋、混凝土、模板等施工原材料,施工中由中建六局负责现场施工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由此可认定工程质量的优劣由中建六局掌控,中建六局应向建设方(业主)负责工程质量,并预留保证金528573.28元。保证金系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预留的。畅达公司只是劳务方,不是施工方,保证金义务不应当由劳务方承担。2.中建六局向畅达公司支付的是劳务费及工人工资。原合同约定从劳务费中扣除5%质量保证金,违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中建六局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诉讼费全部由畅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为中建六局应支付畅达公司1038363.19元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原判不予支持的“安全费用、水泥管费用、超方材料扣款、逾期违约金和电闸箱、电缆线等材料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畅达公司无条件承担,原判不予支持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二、对畅达公司桥台扩大基础施工是否应采取爆破方式,根据双方约定,应为畅达公司提出申请后,由中建六局决定。原审在畅达公司既没有提出爆破申请,也不采信中建六局所供三台设备给畅达公司使用的证据情况下,判决增加岩石挖掘费用由中建六局承担,没有事实依据。三、依据合同,竹胶板采购是畅达公司的义务,不在中建六局提供材料范围内。
畅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建六局给付畅达公司工程款、误工损失、基坑开挖费用、多投入部分损失、材料款等各项费用共计10443731.80元;2.诉讼费由中建六局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29日,中建六局(承包人、甲方)与畅达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DGS-ZT14-FBHT-029号《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桥梁结构劳务施工合同》约定:一、施工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桥梁结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暂定完成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K301+580大桥、K302+100分离式立交桥、K302+630桥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结构桥梁工程。工程工作内容:桥梁结构工程中混凝土灌注、承台、系梁(挖基坑、凿除桩头等)、墩柱、桥台(肋板、耳背墙)、盖梁、挡块(含抗震挡块)、支座垫石、现浇箱梁浇筑、中/端横梁的浇筑、湿接缝的浇筑、支座的安装、简支变连续的转换、附属工程及工程清单中所列的所有施工细目、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及保修期内的保修。二、施工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为1364357元。三、开工日期定于2014年9月7日,竣工日期定于2015年6月20日。须无条件满足业主的工期要求及甲方的工期要求,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分割乙方工程量,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索赔行为。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87天。八、合同价款及其调整。8.4.1承包人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分项工程须经甲方、监理、发包人三方检验合格后,方能支付乙方工程款;每月底支付上月计量额的80%(达到业主计量标准),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120天内支付到95%,剩余5%质保金待工程缺陷期满后支付。合同单价中已经包含各种税项和各种风险,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施工所在地建安发票后,甲方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自行承担。十、竣工验收及结算:10.2质量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五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二年。备注:……4.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括分包单位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甲方提供物资除外)、生产及生活水电费、质检(自检)、试验(配合检测等)、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主要材料除外)。5.模板项目仅提供固定钢模板,其余一切木模板、竹胶板、支护、工字钢等为满足生产需要的机械、物资(钢筋、砼除外)均由劳务方提供。
2014年9月3日,中建六局(承包人、甲方)与畅达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DGS-ZT14-FBHT-030号《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桥梁结构劳务施工合同》约定:一、施工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涵洞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完成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K301+694、K302+043、K302+238、K302+475涵洞工程。工程工作内容:涵洞基坑开挖、土方弃运、基础、墙身修筑、勾缝、基底清理找平、基坑支护、基坑排水、基底清理夯实、基础垫层(含材料)、模板运输、安拆、校正、钢筋除锈、钢筋制作运输、焊接及绑扎、砼垂直运输、浇注、捣固、养生及基坑回填等一切所需要的主要工序和上述未明示但实际完成承包项目内容所需的辅助工序所包括的全部工作(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二、施工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为885872.84元。三、开工日期定于2014年9月5日、竣工日期定于2014年10月4日。须无条件满足业主的工期要求及甲方的工期要求,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分割乙方工程量,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索赔行为。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八、合同价款:8.4.1承包人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分项工程须经甲方、监理、发包人三方检验合格后,方能支付乙方工程款;每月底支付上月计量额的80%(达到业主计量标准),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120天内支付到95%,剩余5%质保金待工程缺陷期满后支付。合同单价中已经包含各种税项和各种风险,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施工所在地建安发票后,甲方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自行承担。九、工程变更:9.3.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合同价款不予追加。十、竣工验收及结算:10.2质量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五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二年。附件一:涵洞工程一标段工程清单(盖板涵),工作内容挖基础包括:基坑土方开挖、基底修整。(费用)完成以上工作内容所需全部费用。报价说明8.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括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甲方提供物资除外)、生产及生活水电费、质检(自检)、试验(配合检测等)、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主要材料除外)。
2015年2月10日,中建六局(承包人,甲方)与畅达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HDGS-ZT14-FBHT-039号《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桥梁结构劳务施工合同》,一、协议书部分约定:鉴于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且乙方同意按照下方约定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以保证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和完工(以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甲乙双方就此施工工程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施工合同,以资信守。(一)施工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桥梁结构工程。工程地点:吉林省白山市。施工机械要求:机械设备的型号及数量必须满足甲方对施工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工程承包范围:暂定完成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江源互通主线桥0#-12#、C匝道桥第1-3联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铺装、附属结构桥梁工程。工程工作内容:桥梁结构工程中承台、系梁(挖基坑、凿除桩头等)、墩柱、桥台(肋板、耳背墙)、盖梁、挡块(含抗震挡块)、支座垫石、现浇箱梁浇筑、中/端横梁的浇筑、湿接缝的浇筑、支座的安装、简支变连续的转换、桥面铺装、附属工程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所有施工细目、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及保修期内的保修。(二)施工合同价款。暂定金额8006000.58元。此金额为施工期间发生的暂定金额,最终金额以现场实际发生并经甲方相关人员确认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单价确定,本合同总价包含安全保障措施费,为合同额的10%。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合同履约期间无其他调整因素。因甲方、监理、发包人、代建、设计单位、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但不存在费用补偿。因乙方及其施工负责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三)工期:开工日期定于2015年3月6日开工,竣工日期定于2015年10月30日竣工。须无条件满足业主的工期要求及甲方的工期要求,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分割乙方工程量,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索赔行为。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39天。(四)工程质量标准:本施工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符合业主标准化施工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六)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上一条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在前的效力;所有合同文件中,本协议具有最高效力。(十)本工程严禁转包,如果乙方出现转包,则乙方无条件退场,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已完工程按50%结算。二、合同条款部分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1古佩胜,项目经理;任宗,项目经理。2.3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提供的临时施工工程临电提供至一级配电箱,乙方自行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问题。电费已包含在劳务施工合同单价中(电费按照乙方实际用量和供电部门向甲方结算的单价在月度计量中扣除;电费损耗按照各劳务队产值进行分摊;为了保证正常施工乙方应自备发电机,以备停电使用),乙方自行挂表经甲方确认计量,从乙方计量中同步扣除。属于乙方使用的变压器及各级电箱在乙方进场后,保管和维护属于乙方的责任。甲方提供的电源应满足施工的要求。若施工区域内不具备乙方租房要求,甲方应提供临建场地。(2)甲方不提供施工设备和其他设备。(3)甲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及周转材料:甲供材料包括钢筋、混凝土等,其余一切材料包括技术措施及安全措施均包括在施工单价中。总包商提供的上述主材送至施工商现场由施工商卸货、签收后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钢筋损耗系数为1.00%,混凝土损耗系数为1.50%,钢绞线4.00%,基数按图纸设计量计息(构造、搭接及工作长度不计)。钢材废料由乙方暂为保存,甲方统一处理,甲供材料超出损耗部分按照甲方同时期供应材料价格的1.1倍(混凝土按照本地浇筑时平均价格*1.1;钢筋按照当年平均采购价格*1.1)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2.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4.3本工程为高速公路项目,乙方应充分考虑因管线切改、导行道路、阻工等因素等引起的现场停窝工风险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2.4.4乙方提供的施工资源:(1)乙方提供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a.乙方负责修筑施工平台,特殊地段的换填材料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施工;若需挖除填筑材料,乙方负责挖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不再单独支付;b.乙方使用的办公室、食堂、宿舍等临时设施的建设、完工后拆除、清理等所有人材机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2)乙方提供的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在为保证本工程的实施,乙方应及时配置除本工程合同条件规定甲方提供的资源外的,所有实施此施工工程所必须的材料、机械设备(进场机械设备是否为自有,若为自有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若为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并保证按月及时支付租金)、施工工具、临时工程、设施,且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设备及工具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随意更换施工机械、设备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并将机械设备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安装验收、作业人员证书等以复印件的形式上报甲方备案。甲方将对乙方提供设备的情况作为履约条件进行考核。(3)乙方提供的材料:除甲方供应的主材外所有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应保证其在“材料供应、加工计划”中注明的材料、加工的材料准确地使用于本工程,在无甲方的书面指示下,不得随意更换产品规格、型号和生产、加工厂家。乙方遵守发包人和甲方项目部下发的设备、物资管理规定、并提前一个月申报各种材料的使用量报表,其中甲供材在每月底22号之前,与甲方项目部核对上月甲供材使用量,并按月向甲方提供下月甲供材计划用表,配合甲方做好各种材料相关试验工作。2.4.5乙方应承担并完成下列(但不仅限于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6)严格执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和交付使用。……(12)对该施工工程的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效益等负完全责任。(14)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其他施工工程的施工队的工作,如配合进行预留预埋工作等。(18)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所承包工程内的有关工作内容,甲方可另行安排其他队伍完成,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2.4.12零星用工和零星用机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如使用使用乙方的人工或施工机械,在事件发生七日内,必须按照甲方单据填报,并由单据上规定相关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盖章后方可生效,超出时效或签字盖章不全时视为无效。对于一些零星工程或附带性的工作,承包人可指示按计日工实施变更。施工人应于每日或工作完成的次日按规定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式两份的计日工签证单,说明该项工作所使用的各项资源的详细资料,包括:(1)施工人雇员的职业/工种、数量和使用时间;(2)施工人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使用时间;(3)所用的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该签证单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将由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签署并退回施工人一份。施工人在某项计日工作完成后的七日内仍未按规定提交计日工签证单将被视为已经放弃该项权利并不允许再次申报。具体零星工程价格规定:计日工100元/天,挖掘机220型2000元/台班,装载机50型1000元/台班。三、工期及工期延误:3.3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1)如果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的工期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总额按如下方式计算:10000元/天,限额为合同额的10%。(2)如果甲方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乙方按本合同条件第3.3(1)条款支付给甲方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误期违约金与上述损失间的不足部分为限;如果由于乙方的误期影响了甲方承揽的该工程的总工期时,乙方须承担业主对甲方进行处罚的全部后果。(3)严重误期:如果乙方实际施工进度迟于任何一个区段工期目标7日以上(含7日)或逾期竣工达15日以上(含15日),则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同时,甲方认为对工程有用的施工资源、设备,乙方必须无偿提供给甲方使用。3.5提前竣工:鉴于乙方的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为实现按照合同工期竣工而需发生的一切费用,所以对于乙方出于自愿而可能提前竣工的情况,甲方没有义务为此再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资金、补偿、抢工措施费或获益分享。4.2安全及文明施工:(1)乙方施工及临界设施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及CI形象:甲方承担主材的采购费用,乙方承担装卸、保管、运输、安装(人员、机械设备等一切费用);乙方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甲方按采购价格的1.1倍在当期计量中进行扣除;(3)乙方必须设置至少两名专职安全员,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5)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6)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按甲方要求由乙方提供,甲方有权检查配备安全防护服务器的落实情况。乙方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必须是合格品,费用由乙方承担。……。七、履约保证金:7.1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额的5%。7.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当乙方工程计量达到合同额的一半时,返还50%;剩余的部分按当月产值比例返还。八、合同价款:8.1.1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包括:包括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含进出场费)、水电费、油料费、质检、施工数据的收集、安全文明施工、CI形象、交通、扰民、停工、降效、措施、制作安装、临时设施、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附属工程的所有工作、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有费用。本工程造价单价一次包死,无其他调整因素。因甲方、监理、业主、代建、设计单位、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延,但没有费用补偿。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单价。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施工方在投标报价中考虑。8.4.1承包人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分项工程须经甲方、监理、发包人三方检验合格后,方能支付乙方工程款;每月底支付上月计量额的80%(达到业主计量标准),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120天内支付到95%,剩余5%质保金待工程缺陷期满后支付。合同单价中已经包含各种税项和各种风险,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施工所在地建安发票后,甲方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自行承担。九、工程变更:9.3.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合同价款不予追加。十、竣工验收及结算:10.2质量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五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二年。十一、违约、索赔及争议:11.4.1双方约定,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中建六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补充条款:工程量报价单以外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另行计价。二十一、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一。ZT14江源互通桥工程量清单复核表中载明:子目号404-1,子目名称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15元;子目号404-2,子目名称挖石方,单价每立方米15元。在备注栏中记载:包含土石方的开挖、抽水、回填等一切工序(如需爆破甲方负责爆破作业,渣土乙方负责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只计量桥台扩大基础挖方。表后备注中载明:……4.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括分包单位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甲方提供物资除外)、生产及生活水电费、质检(自检)、试验(配合检测等)、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主要材料除外)。5.模板项目仅提供固定钢模板,其余一切木模板、竹胶板、支护、工字钢等为满足生产需要的机械、物资(钢筋、砼除外)均由劳务方提供。
2015年8月28日,畅达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的《吉林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协议》约定:畅达公司自行安排施工计划,9月25日前完成主线桥左幅第1联、第2联,右幅第1联、第2联,C匝道桥第2联。为完成以上五联施工,畅达公司承诺保证人员、材料、设备充足(人员120人以上,吊车5台以上,未进场的130根钢管立柱9月5日前全部进场,工字钢已全部进场,贝雷片第1批9月3日全部进场,竹胶板已全部完成,大、小木方1500根9月3日全部到场,碗扣支架已全部到场),畅达公司保证按期完成以上五联全部施工工,如9月25日不能完成,承担违约责任(1.违约金:超工期1天5万元,超2天10万元,超3天以上50万元;2.罚款;3.后期抢工期施工的一切费用;4.已完工程按50%计量;5.其它违约条件)。C匝道第1联、主线桥左幅第3联,畅达公司同意无条件分割,并积极配合。
畅达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14日、2015年11月13日和2015年12月18日向中建六建出具借据,预借工程款15万元。
2015年9月1日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载畅达公司已完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桥梁结构工程价款1196143.34元,同日,畅达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代缴营城教税款39472.73元和收到代缴基金税款1794.22元。
同日,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载畅达公司已完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桥梁结构工程价款2261001.32元,同日,畅达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代缴营城教税款74613.04元和收到代缴基金税款3391.50元。
同日,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载畅达公司已完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路基边沟、排水、防护、挡土墙工程价款675838.55元,同日,畅达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代缴营城教税款22302.67元和收到代缴基金税款1013.76元。
2015年12月8日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载畅达公司已完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桥梁结构工程价款2360000元,同日,畅达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代缴营城教税款、基金税款81420元。
2016年3月24日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载畅达公司已完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桥梁结构工程价款1386192.09元,畅达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代缴营城教税款45744.34元和收到代缴基金税款2079.29元。
同日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载畅达公司已完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涵洞工程价款498490.53元,畅达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代缴营城教税款16450.19元和收到代缴基金税款747.74元。
同日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载畅达公司已完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路基边沟、排水、防护、挡土墙工程价款189600.05元,畅达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代缴营城教税款6256.80元和收到代缴基金税款284元。
2016年4月5日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载畅达公司已完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段桥梁结构工程价款865843.14元,畅达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代缴营城教税款28572.82元和收到代缴基金税款1298.76元。
以上代扣代缴税款金额共计325441.86元。
2015年3月28日,畅达公司向中建六局项目部出具《钢筋用量问题的汇报》,主要内容为:畅达公司于3月15日开始了鹤大高速公路ZT14标段江源互通区的施工,开挖承台基坑,并于3月22日应项目部要求上报钢筋用量计划。施工人员于3月20日至4月2日已经全部到场,赵金山施工班组34人,魏树军施工班组26人,老高施工班组24人,管理人员12人,机械挖掘机3台,1台装载机。经多次催促,项目部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致现在钢筋还没有到场,工人每天都在等待,不能保证利润。请尽快解决钢筋问题,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王云飞签字“属实”。
2015年4月3日,畅达公司向中建六局项目部上报《模板问题》请示,主要内容为:急需为完成6个承台的各规格模板数量,要求项目部请尽快解决。王云飞签字“开会经常提到,属实”。
2015年5月2日,畅达公司向中建六局项目部上报《急需模板》请示,主要内容为:列举上述模板规格,再次请示给予解决。王云飞签署“生产会提出,肖勇提出解决”。
2015年5月25日,畅达公司向中建六局项目部上报《急需模板》请示,主要内容为:再次申报列举上述模板规格,请示给予解决。王云飞签署“生产会提出,属实,肖勇无法解决”。2015年10月12日,畅达公司向中建六局上报《关于基坑开挖问题的汇报》,主要内容为:承建的K302+630大桥、江源互通区主线桥、C匝道桥,存在基坑开挖是石方的情况,汇报如下:K302+630大桥共9个基坑、江源互通区主线桥、C匝道桥除1-7号墩外全部存在开挖基坑是岩石的问题。共27个基坑,共用4台挖掘机,用时5个月,租金每月4万元,总计费用为80万元。王云飞签字“与焦经理联系”。
2015年10月20日,畅达公司向中建六局项目部上报《施工中存在问题综述》请示,主要内容为:1.钢筋进场问题:施工队在3月15日开始了江源互通区的施工,先开控承台基坑,于3月22日上报了钢筋用量计划,工人在3月30日开始进场,而钢筋却于4月18日才迟迟进场。而且首先进场的却是28号和25号钢筋,承台需要的是22号、20号、12号的钢筋。根本不能满足钢筋施工的需求,直到4月23日钢筋才到场。在此期间86名施工人员等待了27天。2.未施工的桩基:施工的承建范围内,未完成的桩基是制约畅达公司关键所在,主线桥左幅6号、7号墩柱桩基未完成,主线桥右幅6号墩桩基未完成。8月26日才完成桩基,导致工期不能按时完成,并且给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其中C匝道7号墩因项目部协调不力导致友邻施工开挖一个孔47天才完成。9号墩于6月份完成桩基开挖,至9月28日才能开控,其原因也是项目部不能付款其施工队工人阻拦。主线桥的左幅6号、7号,右幅6号,C匝道的2号桩基完成时间是7月27日,开挖时间8月2日,不能保证在9月20日完成现浇箱梁。3.模板问题:因墩柱模板是由项目部提供的,据此畅达公司施工队上报了一份模板需求计划到项目部。4月18日才到了1号至4号墩的方柱模板,在5月2日上报给项目部的江源互通区主线桥的模板需求情况,5月20日再次上报给项目部施工所缺模板统计,两次上报的模板型号都是相同的,这就说明了模板的问题在这近一个多月的时间未能得到解决,更严重的是在6月28日总监办的介入协调之下模板才到场进行施工,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工期严重滞后,导致人员、机械大量的浪费和损失。一个高达十几米到二十几米的墩柱成型最快要十天至二十天才能完成,不能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部承担。4.箱梁模板问题:业主规定使用的是钢模板,应由项目部提供,项目部为了节省投资让畅达公司违规使用竹胶板,费用却自行承担。这笔费用应由项目部承担。另有开挖基坑,造成的损失。岩石开挖不给价格,大量的机械费用应当由项目部承担。王云飞签署“上述情况属实,模板使用问题当时由唐军负责,具体情况由肖勇负责”。
尚义县利军五金机电门市部出具的收据记载畅达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购买铁板320张,共计30400元;2015年5月15日购买竹胶板2210张,共计324360元;于2015年6月7日购买木胶板2000张,共计23万元。总计金额为584760元。
另查明:中建六局因与畅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拖延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185万元。经审理,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一、解除中建六局与畅达公司签订的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桥梁结构劳务施工合同;二、畅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中建六局违约金50万元;三、驳回中建六局的其他诉讼请求。畅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该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吉06民终317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畅达公司在履行其与中建六局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桥梁结构劳务合同过程中由中建六局提供钢筋、水泥、墩柱模板、箱梁模板,并负责桥梁桩基施工(下桩工序)。但在施工过程中,因中建六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钢筋、墩柱模板、箱梁模板等必要施工材料,畅达公司在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10月20日施工期间多次书面向中建六局提出急需施工模板数量及规格、钢筋用量问题、基坑开挖问题,但中建六局对上述问题未予解决,致使畅达公司无法正常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对此畅达公司并无过错,故中建六局主张畅达公司应承担未如期交工的违约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中建六局的诉讼请求。
再查明:畅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还提交以下证据:畅达公司单方制作“鹤大ZT14标工资表”,记载曾玉文等86名施工人员领取工资455880元;2015年3月16日,畅达公司(甲方)与长春市双阳区张旭东(乙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张旭东将200小松、320现代、280小松出租,租赁期限6个月,即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具体以甲方书面确认的设备进退场通知单为准。租金每月3万元,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甲方承担单程费用;2015年4月1日,畅达公司(甲方)与长春市双阳区王大亮(乙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王大亮将50装载机出租,租赁期限7个月,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具体以甲方书面确认的设备进退场通知单为准。租金每月1.6万元,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执照月租费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甲方承担单程费用;2015年4月6日,畅达公司(甲方)与朝阳镇贾云光(乙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贾云光将20T、25T吊车两个出租,租赁期限6个月,即自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10月6日,具体以甲方书面确认的设备进退场通知单为准。租金每月2.6万元,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执照月租费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甲方承担设备退场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费用;2015年5月23日,畅达公司(乙方)与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贝雷片321型(3115*176*1500)1000片,每日每片1.70元;支撑架450型每日每片0.40元、900型每日每片0.50元;贝雷销子(55*200)每日每个0.08元;支撑架螺栓(22*118)每日每套0.06元。冬季报停,需双方签订停租协议,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协议约定的报停期间,不计息租赁费;如乙方停工期间有施工行为,则报停协议无效,甲方照常收取租赁费;畅达公司与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费明细表,载明:WKHG0.6、0.9、0.3、1.2、1.8、2.4、G3碗扣、YTSD油托,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租赁费25560.48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租赁费73259.29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租赁费96152.13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租赁费117584.49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租赁费132621.77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租赁费124056.38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租赁费105991.23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租赁费105991.23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租赁费99153.17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租赁费121471.47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租赁费36588.34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租赁费10427.70元;2015年7月24日,畅达公司(甲方)与北京市新发京建工贸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器材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租赁规格(MM)的固定端、钢支撑、工字钢物资器材共计数量约800吨,甲方分批次进场,第一批计划300吨,后续租赁物甲方应提前十天给乙方书面计划,甲方应于一周内按计划量给乙方支付押金,乙方收到押金后3天内负责发货。钢支撑租金每吨每天5元、工字钢每根每天6.50元;2015年9月3日,中建六局(甲方)与畅达公司(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中建六局出租贝雷片(3115*176*1500)960片,租金每天1.60元;贝雷片销子(55*200)800片,租金每天0.07元;支撑架(1.18*0.45)600片,租金每天0.30元;支撑架螺栓(22*100)2400根,租金每天0.03元。租赁期限暂定为自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11月3日止,准确的租赁期限从乙方签收并在装车之日起算,至归还租赁物到甲方兴隆山库房时为止。租赁期为两个月,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结算租赁,超过两个月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租金。乙方向甲方交纳抵押金6万元整。租赁期间租赁物资限定在白山市江源区鹤大高速14标工地使用;2015年9月15日,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租赁产品结算单,记载从2015年4月1日至9月15日,畅达公司合计欠租金费175556.65元。
中建六局在诉讼过程中,还提交以下证据: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的现场施工记录。其中3月26日记录王运海队施工情况及任宗队(畅达公司)施工活动本板房拱建,C匝道及主线基坑开挖、挖掘机1台、测量2人;4月14日记录王运海队施工情况及任宗队施工有吊车1台、装载机1台;从8时至11时各施工点人数为34人,从13时至19时40分各施工点人数为27人。4月29日记录任宗队施工C匝道5号破桩头3人,主线8号右幅架拉风绳3人,模板抛光2人,主线7号右幅承台修桩头钢筋3人,钢筋加工场12人,放线2人,主线4号左幅墩柱搭架子3人,主线2号左幅墩柱绑筋1人,主线1号右幅墩柱合模板1人,主线3号左幅承台灌筑5人;于8时50分开始至11时35分,主线5号、7号右幅承台绑筋10人,主线2号右幅承台灌筑4人;14时开始主线9号右幅承台开挖。4月30记录任宗队主线右幅承台合模7人,加工场15人,主线3号右搭脚手架14人,主线2号左幅搭脚手架4人,主线1号左幅墩柱合模5人,主线3号左幅搭脚手架4人,主线3号右幅绑墩柱钢筋11人,主线9号承台控基础,两辆吊车,一台挖掘机,一辆生产车,C匝道1号承台拆模,主线5号右幅承台合模9人;4月29日以后记录仅记录任宗队施工情况;砼抗压强度台账,记载于2015年4月14日制件,2015年5月12日测试设计强度等级C30江源互通立交主线桥O号台右幅承台的抗压强度。遂后,陆续进行O号左幅承台、江源互通立交主线1号墩左幅承台、主线桥O号台右幅肋板等测试。于2015年4月30日制件,2015年5月28日测试设计强度等级C40江源互通立交主线桥1号台左1、2号墩柱的抗压强度。遂后,陆续进行江源互通立交主线1号台右幅3号墩柱、5号右幅承台、7号右幅承台等测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畅达公司的起诉和中建六局的答辩,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建六局是否尚欠畅达公司施工工程款,数额是多少;2.中建六局是否应当赔偿畅达公司各项损失及追加基坑开挖费用、竹胶板费用,数额是多少。一、关于中建六局是否尚欠畅达公司施工工程款及数额问题。因畅达公司与中建六局于2016年11月11日法庭询问时,均认可畅达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总价款10571465.50元,畅达公司实际收到工程款8316520.88元(不包含代扣代缴税费),故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中建六局抗辩应当扣除代畅达公司缴纳的税费及应当由畅达公司承担的各项费用的问题:(一)畅达公司虽对中建六局抗辩主张还应扣除借款15万元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已在实际付款中冲抵,故该15万元借款应从总工程价款中扣除。(二)对畅达公司认可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8000型支座费用10920元、现场墩柱用王运海队伍零工机械费7256元、石子277.20元,总计18453.20元,予以确认。(三)畅达公司对还应扣除电费174547.37元、柴油费5256.72元、挖掘机费用819元、吊车费用2990元没有异议,但主张已经扣减上述费用,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扣减,故上述费用183613.09元(2990元+5256.72元+819元+174547.37元)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四)畅达公司对中建六局主张的使用炮锤及挖沟机机械合计60天,费用55133元不认同,畅达公司认可使用7天,且费用在当月的工程款中已由中建六局物资部按照每天1500元计算,扣除费用10500元。因畅达公司对其认可的10500元费用已扣除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中建六局主张扣除费用55133元的证据亦不充分,故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畅达公司认可的10500元费用。(五)中建六局抗辩应扣减其代扣代缴税款。因畅达公司认可应由其最终承担该笔纳税款项,根据畅达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畅达公司应当承担的税费为325441.86元,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减。(六)中建六局要求畅达公司承担案涉工程5%的质保金,畅达公司以其是劳务分包合同,并不是施工单位,质保金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为由不予认可,但双方合同第8.4.1约定剩余5%质保金待工程缺陷期满后支付,第10.2约定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二年,且畅达公司认可案涉工程箱梁交付检测日为2015年11月4日,至今不满二年,故中建六局提出的该项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畅达公司已完工程总价款为10571465.50元,按5%计算质保金为528573.28元,应当预留。(七)中建六局主张安全费用14946元应由畅达公司负担,因畅达公司以其是劳务施工队伍,没有义务承担安全费用为由不予认可,且双方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桥梁结构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DGS-ZT14-FBHT-039)第4.2(1)中约定了中建六局承担主材的采购费用,畅达公司只承担装卸、保管、运输、安装费用,故对中建六局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八)中建六局主张施工过程中产生水泥管8100元费用应由畅达公司承担,畅达公司以水泥管是每个项目部施工便道所用,应由中建六局承担为由不予认可。因合同中并未约定该费用由畅达公司承担,故对中建六局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九)中建六局要求畅达公司承担工程施工中超方材料款290515.29元,畅达公司以双方对此并没有核实数量,且合同约定有1%的损耗,中建六局亦没有扣除,砂浆系起润滑泵车的作用,而合同约定混凝土是由中建六局提供,片石在施工中系用混凝土在混凝土中施工为由不予认可,中建六局庭审中亦自认该笔款项未经核实,故该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十)中建六局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畅达公司承担未完工期的违约金50万元,因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第317号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中建六局主张畅达公司应承担未如期交工的责任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中建六局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十一)中建六局要求畅达公司承担现场领用的电闸箱、电缆线等材料费用,畅达公司认可现场安装现未拆除,还应由双方共同核实后确定是否扣款。因中建六局主张请求无明确的数额,而畅达公司认可该事实,双方可另行处理。基于上述论述分析,中建六局应支付畅达公司工程款为1038363.19元(10571465.50元-8316520.88元-150000元-18453.20元-183613.09元-10500元-325441.86元-528573.28元)。二、关于畅达公司主张因中建六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钢筋、模板和爆破作业等产生误工及损失费用问题。(一)畅达公司主张中建六局应承担挖掘岩石基础费用1288844.4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ZT14江源互通桥工程量清单复核表404-1约定,畅达公司负责土石方的开挖、抽水、回填等一切工序,只计量桥台扩大基础挖方、每立方米为15元,如需爆破甲方负责爆破作业,渣土乙方负责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中建六局抗辩,根据《ZT14标江源互通桥工程量清单复核表》子目号404-1和404-2表中明确约定“只计量桥台扩大基础挖方”,该项费用己按确定的单价记入工程款。依据约定,桥墩基础的费用应由畅达公司自行承担。畅达公司施工的地点距离居民区太近,不适合爆破,正因为不能爆破施工,提供了3台设备。因双方当事人对于施工岩石需要爆破没有异议,中建六局抗辩提供三台设备帮助畅达公司进行岩石挖掘施工,但畅达公司不认可,中建六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三台设备完成岩石挖掘施工,而双方工程款按照约定的每立方米15元计算,对于畅达公司桥台扩大基础岩石挖掘增加的费用,应当由中建六局承担。而畅达公司主张桥墩基础的岩石挖掘费用由中建六局承担,没有依据。畅达公司主张岩石爆破费用按照定额每立方米106.37元计算,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根据畅达公司庭审中提供的工程数量表中体现,岩石爆破费用单价为每立方米64.86元,应视为畅达公司认可。中建六局对畅达公司提供的全桥工程数量表无异议,该表载明桥台扩大基础石方量为5070立方米。故畅达公司桥台扩大基础增加的岩石挖掘费用252790.20元(64.86元/立方米-15元/立方米×5070立方米),应由中建六局承担。(二)畅达公司主张因中建六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钢筋、模板给其造成人工、机械等损失应由中建六局承担。根据双方合同:“甲方、监理、发包人、代建、设计单位、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但不存在费用补偿。因乙方及其施工负责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的约定,因中建六局未提供钢筋、模板等原因造成畅达公司停工,畅达公司可主张顺延工期,但不能主张费用补偿,且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亦认定畅达公司虽工期延误,但并不违约,故畅达公司该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予支持。(三)畅达公司向中建六局主张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钢模板,畅达公司自购竹胶板替代钢模板的费用应承担购买费用。中建六局对于畅达公司施工使用竹胶板没有提出异议,对于畅达公司提供用以证明主张成立的竹胶板照片及购买费用收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虽然双方在工程量清单复核表中约定项目部仅提供固定钢模板,竹胶板由劳务方畅达公司提供,但因畅达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中建六局项目部上报《施工中存在问题综述》中体现“业主规定使用的是钢模板,应由项目部提供,项目部为了节省投资让畅达公司违规使用竹胶板”,王云飞签字确认属实,故畅达公司购买竹胶板费用,应由中建六局承担。畅达公司举证购买竹胶板费用584760元,中建六局只抗辩不应由其负担,但对数额没有抗辩,故畅达公司主张由中建六局承担购买竹胶板费用584760元,予以支持。对于尚存的竹胶板,应归中建六局所有。(四)畅达公司主张中建六局应承担分割工程给畅达公司造成的资金、材料购买、材料租赁浪费等损失。中建六局抗辩由于畅达公司人员和材料不能满足施工计划要求,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分割工程完全是畅达公司违约造成的,并对损失数额计算方法不予认可。根据2015年8月28日畅达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的《吉林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协议》约定,畅达公司应于2015年9月25日前完成主线桥及C匝道等5联桥梁工程施工,如9月25日不能完成,畅达公司同意无条件分割。据此,中建六局分包畅达公司的工程,符合双方的约定,故对畅达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建六局与畅达公司签订的编号分别为HDGS-ZT14-FBHT-029号、HDGS-ZT14-FBHT-030号、HDGS-ZT14-FBHT-039号三份《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桥梁结构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畅达公司为中建六局施工,中建六局尚欠畅达公司1038363.19元,应予给付。在施工过程中,畅达公司增加岩石挖掘及购买竹胶板的费用,理应由中建六局承担。对于畅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不予支持。判决:一、中建六局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畅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038363.19元。二、中建六局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畅达公司支付桥台扩大基础增加的岩石挖掘费用252790.20元。三、中建六局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畅达公司支付购买竹胶板费用584760元。四、驳回畅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463元,由畅达公司负担69259.66元、中建六局负担15203.34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中建六局是否欠付畅达公司工程款及数额问题。在原审法院进行询问时,畅达公司与中建六局均认可畅达公司实际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0571465.5元,畅达公司实际收到工程款8316520.88元(不包含代扣代缴税费)。对于相关税费及质保金是否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1.畅达公司主张15万元借款已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电费174547.37元、柴油费5256.72元、挖掘机费用819元、吊车费用2990元也已从支付工程款中扣除,但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于畅达公司此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畅达公司主张中建六局已从工程款中共扣除代缴税382807.48元,中建六局已支付畅达公司的8540528.81元减去代扣代缴税费382807.48元,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是8157721.33元,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该主张与其向原审法院自认实际收到8316520.88元工程款互相矛盾,故对于畅达公司此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3.畅达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是劳务施工合同,不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5%质保金,经查,畅达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的《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4标桥梁结构劳务施工合同》第8.4.1明确约定剩余5%质保金待工程缺陷期满后支付,第10.2明确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二年,且畅达公司认可案涉工程箱梁交付检测日为2015年11月4日,故至今工程缺陷期未满,应当预留。畅达公司此点上诉理由,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4.中建六局主张“安全费用、水泥管费用、超方材料扣款、逾期违约金和电闸箱、电缆线等材料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畅达公司无条件承担,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通过案涉工程总价款减去已付工程款和应扣除税费及质保金的计算方式,认定中建六局应支付畅达公司工程款为1038363.19元,并无不当。
(二)关于中建六局是否应向畅达公司给付基坑开挖费用的问题。双方签定的《ZT14标江源互通桥工程量清单复核表》404-1和404-2约定,挖土方、挖石方单价每立方米15元,包含土石方的开挖、抽水、回填等一切工序,只计量桥台扩大基础挖方,但未约定包含爆破费用。中建六局对畅达公司提供的全桥工程数量表无异议,该表载明桥台扩大基础石方量为5070立方米。畅达公司原审庭审中提供的工程数量表载明岩石爆破费用单价为64.86。双方当事人对于施工岩石需要爆破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上述事实,认为中建六局应当承担畅达公司桥台扩大基础增加的岩石挖掘费用252790.20元[(64.86元/立方米-15元/立方米)×5070立方米],并无不当。畅达公司主张5070立方米的扩大基础机械开挖费单价每立方米121.37元,原审判决未计入C匝道岩石开挖费用220917.67元属于漏判的上诉理由,以及中建六局主张其不应承担增加岩石挖掘费用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中建六局是否应承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钢筋、模板给畅达公司造成人工、机械等损失的问题。依据双方合同“甲方、监理、发包人、代建、设计单位、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但不存在费用补偿。因乙方及其施工负责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之约定,因中建六局未提供钢筋、模板等原因造成畅达公司停工,畅达公司可主张顺延工期,但不能主张费用补偿,且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亦认定畅达公司虽工期延误,但并不违约,故畅达公司此点上诉理由与双方合同约定不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中建六局是否应承担584760元购买竹胶板费用的问题。虽然双方在工程量清单复核表中约定项目部仅提供固定钢模板,竹胶板由劳务方畅达公司提供,但畅达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中建六局项目部上报《施工中存在问题综述》包含“业主规定使用的是钢模板,应由项目部提供,项目部为了节省投资让畅达公司违规使用竹胶板”的内容,且王云飞签字确认属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该部分竹胶板费用应由中建六局承担,尚存的竹胶板归中建六局所有,并无不当。对于中建六局主张竹胶板采购是畅达公司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中建六局是否承担因分割工程给畅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畅达公司与中建六局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的《吉林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协议》约定,畅达公司应于2015年9月25日前完成主线桥及C匝道等5联桥梁工程施工,如9月25日不能完成,畅达公司同意无条件分割,而上述工程并未在2015年9月25日前完成施工,故中建六局分割工程符合双方约定,对于畅达公司此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畅达公司、中建六局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35.62元,由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3.22元,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文国
代理审判员 刘 阳
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