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新发京建工贸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82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新发京建工贸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宗,该公司经理。
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