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605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姜金芳,个体工商户,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金芳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吉060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