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顶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222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顶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548335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58946150-3。
法定代表人:任宗,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宗,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顶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任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