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989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建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