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31187号

原告(反诉被告):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卜晓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枋发,北京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其琛,北京息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西路59号南京科亚科技创业园一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郭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锋,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教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思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晓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枋发、邢其琛、金智教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锋、周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金智教育公司支付项目延期违约金1 070 400元;2.要求金智教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0日,思科公司与金智教育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购销合同书》,总金额240万元,双方约定合同工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共计260天。思科公司于2016年支付了前期费用108万元,金智教育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延误工期,根据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双方共同验收并由最终用户验收出具报告,由于金智教育公司未按时完成项目,致使思科公司不能及时交付,因金智教育公司内部组织管理、开发及现场部署人员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项目一拖再拖,直至2018年6月20日才通过学校初步验收,在2018年11月30日通过最终验收。由于项目延期交付,影响相关工作开展,金智教育公司的延期违约,致使思科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整体数字化校园项目延期交付,学校相关工作无法按时开展。综上,要求金智教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金智教育公司辩称:第一,金智教育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6月20日项目已经通过验收,且根据申请法院向最终用户方调取的材料可见,最终用户方已向总包方支付了全部货款,且均为按约完成,不存在延期问题,而思科公司拖欠金智教育公司合同款,并恶意提起本案诉讼;第二,虽然合同约定了工期时间,但结合行业惯例,软件建设需基于最终用户提交需求方面分析的配合,业主方均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对于工期的掌握在于业主方,因业主方原因导致顺延并非金智教育公司责任,软件开发依据服务器搭建,并需要经过需求调研、试运行等到验收,具有技术强、测试繁复的特点,还需业主配合;第三,购销合同签订后,金智教育公司即积极履行义务,项目延期系因启动延期,项目基础环境部署延迟,用户方对接人更换等多种非金智教育公司原因导致,且合同履行及验收过程中,思科公司及最终用户方从未对工期和其他质量问题提出过任何异议。关于项目延期具体原因:1.案涉合同签订于2016年10月,原计划11月启动,但该项目2016年12月方才启动;2.项目所需要的服务器,原计划2016年底到位,但项目实际执行中,2017年6-7月方才部署到位,也导致项目延期,而服务器及存储并非金智教育公司责任,也不是金智教育公司的合同义务;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学校机房存在多次断电情况,由此导致数据服务器出现问题,影响项目进行;4.本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特殊性,是学校事业单位,存在寒暑假与管理体制,涉及学校部门较多,需学校配合和审批;第四,最终用户方已经向总承包方支付了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款项,思科公司也取得了全部款项,项目工期延期并未给思科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本案合同金额总额240万元,思科公司索要多达100多万元违约金,且思科公司没有遭到任何损失,其违约金诉请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第五,思科公司提出网站平台作退货处理,思科公司与金智教育公司并未对退货处理事宜达成一致,金智教育公司已就网站平台进行了采购和安装前的必要准备,思科公司单方面作退货处理,是违约行为,金智教育公司不予认可,思科公司应向金智教育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同时通过对平台退货可以看出,整个合同中,金智教育公司并不居于主导地位,合同内容都可由思科公司单方处理,也未与金智教育公司达成任何书面文件。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思科公司的全部诉请。

金智教育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思科公司向金智教育公司支付拖欠合同款项132万元;2.判令思科公司向金智教育公司支付拖欠合同款的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思科公司付清合同款项之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合同款项之日止);3.判令思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思科公司与金智教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思科公司就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项目向金智教育公司采购软件系统及服务,合同总价240万元。合同签署生效后,金智教育公司积极履行交货及安装调试等义务,最终用户于2018年6月20日签署书面的系统终验报告,确认全部软件系统验收通过。金智教育公司一直为最终用户提供维护及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全部系统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但思科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货款,尚欠剩余货款132万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给金智教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提起反诉。

思科公司对金智教育公司的反诉辩称:第一,金智教育公司主张思科公司拖欠货款,因合同明确约定了工期,但金智教育公司未在该期间完成软件开发部署工作;第二,根据双方合同第3条第2款第5项,金智教育公司应先提供合格发票,否则思科公司有权顺延付款周期。合同履行过程中,金智教育公司只开具了108万元的发票,未开具剩余货款发票,故思科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三,合同履行期间,因金智教育公司原因无法提供平台系统,单价17万元,故思科公司未支付的款项中应扣除该笔费用,剩余115万元未付;第四,金智教育公司主张的利息和律师费没有事实基础,思科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故不应支付利息;此外,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负担条款,思科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系因金智教育公司未开具发票所致,故金智教育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20日,甲方思科公司与乙方金智教育公司就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最终用户)的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项目名称)中所需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事宜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款240万元,乙方按照合同清单要求向甲方提供清单所列明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提供的项目管理、需求分析、软件开发、测试,以及咨询、计划、实施、培训、安装、调试、维护、升级等服务。合同工期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共计260天。具体实施工期计划表详见附件2施工组织计划。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项:(1)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5%计108万元;(2)软件系统开发部署完毕,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后,校方最终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计120万元;(3)剩余合同金额的5%计12万元作为软件质量保证金,于最终验收合格1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电汇或支票划入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中。(5)甲方每笔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如乙方未提供合格发票,甲方有权顺延付款周期。交货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院内;交货日期:2016年12月20日之前。安装调试:2016年12月1日起依据产品模块功能分阶段安装调试,并交付校方(最终用户)试运行及使用,至2017年5月31日之前全部模块产品安装调试完工,交付校方(最终用户)试运行及使用。乙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系统软件必须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规定,乙方按合同要求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对产品的包装和数量进行初步验收,若有异议应于收货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更换。验收:按照合同清单功能验收,满足校方需求。验收方式:货物及软件系统到达后,甲乙双方人员同时在场,并对货物按照合同清单所列产品进行开箱验收和加电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乙方应负责软件及设备的安装;软件及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设备及软件调试,并解决现场发现的问题。系统验收:全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并由最终用户进行系统交付验收,出具系统终验报告。乙方按照合同内容向甲方提供软件、设备及服务,按要求完成系统集成调试,并将合同清单上产品所附原件资料原封提供给甲方。如货到验收后15日内发现货物品质、规格或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应无条件退货或更换、补货,构成迟延交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索赔权利。乙方需配合甲方数字化校园总体调试及总体交验,并在验收后提供技术支持及相应维护服务。保修期限: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保修2年。乙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提供2年的免费维护及售后技术支持服务。违约责任:除本合同不可抗力另有规定外,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软件系统及设备并完成系统的集成调试,应按照迟延日期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7天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金额的1%,不足7天按7天计算。如乙方迟交达15天以上,甲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后续正常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付合同款,甲方解除合同不影响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部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可同意推迟付款期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7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金额的0.5%,不足7天按7天计算,但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未付款项金额的10%。因甲方及最终用户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周期拖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用户方硬件环境不完善,用户方业务部门配合时间无法保证等,经多次协调不能解决的,工期可适当顺延,乙方可不承担延期责任。每次事宜延期不得超过10天,且必须有甲方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顺延工期。附件1合同清单中所列举货物名称共包括16项内容,合计240万元。其中合同清单第5项《站群管理平台系统》单价17万元。合同无附件2。

2016年10月28日,甲方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软公司)与乙方思科公司签订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6 771 676元,包括合同清单中的24项内容。诉讼中,思科公司认可其从中科软公司分包了合同项目后,就其中16项内容与金智教育公司签订了本案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书。

2016年12月9日金智教育公司向思科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30万元、7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016年12月22日,思科公司向金智教育公司汇款108万元。

2016年12月20日,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王慧珍签署了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项目启动确认单,确认本项目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启动。

2017年4月12日,金智教育公司与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订购博达高校网站群管理平台软件V6.0一套、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官网设计实施一套,共计金额7万元。

2017年7月20日,思科公司通知金智教育公司因工期已过,不用金智教育公司提供合同清单第5项《站群管理平台系统》,该项作退货处理。此后,金智教育公司未提供该项系统。2018年6月20日建设单位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施工单位中科软公司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项目名称为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开工日期2016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2018年5月15日。施工内容:依据合同,开发部署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系统软件,设备采购安装部署,系统集成,综合布线等调试工作,目前合同内容工作已全部完成,系统软件及设备已进入正常使用状态。验收意见及施工质量评语:软件系统各模块基本或大部分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但各系统在实际运行中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进一步完善。设备安装部署、系统集成、综合布线等工作已完成,目前已投入使用,运行正常。

本案诉讼中,经金智教育公司申请,本院向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调取相关证据,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招标并由中科软公司中标的“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项目管理及验收档案材料、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与中科软公司就“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签订的项目合同及合同款项付款记录、“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中硬件服务器及存储的安装到位时间及相关验收记录。其中包括如下材料:

1.中科软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中标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项目,于2016年9月27日与校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9月28日向中科软公司支付数字化校园项目款4 989 156元(70%合同款),于2016年11月30日向中科软公司支付数字化校园项目款712 808元(10%合同款),于2018年12月19日向中科软公司支付数字化校园项目的20%合同款计1 425 616元;

2.《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建设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载明:2017年6月30日,经验收确认,项目验收小组认为卖方北京圣邦天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建设采购项目所供设备,完全符合该项目采购合同要求,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意对该项目验收合格。

3.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签字确认办公管理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2016年12月23日签字确认人事管理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2016年12月29日签字确认宿舍管理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2016年12月29日签字确认学生综合管理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2017年1月签字确认教务综合管理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2017年6月签署办公管理系统、人事系统、宿舍系统等功能确认单,于2017年10月签署平台应用功能确认单,同意进入试运行。教师综合管理系统质量验收记录表显示:2017年12月14日验收;办公管理系统质量验收记录表显示:开工日期2016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3日验收;学生综合管理系统质量验收记录表显示:2018年6月6日验收;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质量验收记录表显示:2018年6月19日验收。中科软公司出具的验收材料中项目执行报告载明:我单位依据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按约定时间把合同货物设备送达学校指定场所,经认真安装调试,试运行,现在系统设备运行正常稳定。2018年6月11日验收申请单载明:中科软公司承接的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项目自2016年10月10日开工,到2018年5月15日竣工,依据合同,已开发部署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系统软件,已完成设备采购安装部署,系统集成,综合布线等调试工作,目前合同内容工作已全部完成,系统软件及设备已进入正常使用状态,申请学院对本项目验收。2018年6月20日,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同意验收,并于当日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本案诉讼中,金智教育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诉讼提供法律服务,并提交了金额为17 400元的法律咨询律师费增值税发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购销合同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票、银行付款回单、中科软公司与思科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非通用设备中标结果公告、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费发票、启动确认单、项目启动会录音记录(附光盘)、金智教育公司与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本院向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思科公司与金智教育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金智教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逾期履行的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在购销合同书中约定的工期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但从案涉项目实际推进进度可见,中科软公司和校方均确认涉案项目系2016年12月1日正式启动;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的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服务器等硬件设备于2017年6月30日通过验收确认;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陆续签字确认了相关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于2017年6月至10月陆续签署了相关系统功能确认单,同意进入试运行;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陆续确认相关系统的验收。中科软公司在2018年6月出具的项目验收文件中亦确认:中科软公司承接的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项目自2016年10月10日开工,到2018年5月15日竣工,已按约定时间把合同货物设备送达学校指定场所,经认真安装调试,试运行,现在系统设备运行正常稳定。依据合同,已开发部署数字化校园非通用设备系统软件,已完成设备采购安装部署,系统集成,综合布线等调试工作,目前合同内容工作已全部完成,系统软件及设备已进入正常使用状态。2018年6月20日,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由上可见,案涉项目系在2016年12月1日方才正式启动,金智教育公司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完成了校方的相关系统业务需求确认工作;校方就项目所需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系2017年6月30日完成了采购验收;金智教育公司于2017年6月至10月陆续完成了校方对于相关系统功能的确认,并进入试运行;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陆续得到了校方就相关系统的确认验收。

本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购销合同书》附件2《施工组织计划》,且合同中约定:“因甲方及最终用户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周期拖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用户方硬件环境不完善,用户方业务部门配合时间无法保证等,经多次协调不能解决的,工期可适当顺延,乙方可不承担延期责任”。

本案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金智教育公司的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实际受到了“项目启动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校方硬件设备到位期限延迟、校方确认相关工作流程时间节点”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和影响,而从金智教育公司完成合同义务期限看,并无明显拖延现象,且中科软公司在验收材料中亦认可了按约定期限完成了己方合同义务;从校方的验收、付款等行为,亦证实了案涉项目已正常履行完成,并未就延迟履约等情况追究相关施工单位责任并造成实际损失,故思科公司诉称金智教育公司存在违反约定延迟履约的违约行为,与客观实际不符,本院对于其要求金智教育公司承担逾期履行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思科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甲方每笔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如乙方未提供合格发票,甲方有权顺延付款周期”。根据上述约定,并结合案件实际履行过程中,思科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支付首笔108万元合同款,金智教育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提前开具了发票这一事实,显见思科公司支付合同款的前提应当是金智教育公司开具发票在先,否则思科公司有权依约顺延付款周期。且本案诉讼中,金智教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己方已经按约提前开具了发票,故思科公司暂不付款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由于开具发票并非购销合同书中主要义务,在本案诉讼中,金智教育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开具发票,而思科公司仍拒绝付款,本院认为根据合同履行实际,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思科公司应当向金智教育公司支付所欠合同款项,但金智教育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之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思科公司主张金智教育公司未提供合同清单第5项《站群管理平台系统》,已于2017年7月做退货处理,不应支付该项费用17万元一节,金智教育公司虽然在诉讼中提交了其与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订购博达高校网站群管理平台软件V6.0一套、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官网设计实施一套,共计金额7万元。但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涉案项目不再需要金智教育公司提供和安装、调试、运行合同约定的《站群管理平台系统》的真正原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未能达成新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现合同项目已整体竣工验收完成,并已实际投入运行使用,故本院认为金智教育公司无权就其未能提供《站群管理平台系统》的相应部分价款向思科公司进行主张。

金智教育公司向思科公司主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因双方并未在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亦无法律明确规定,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一百一十五万元;

二、驳回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五千元(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四百三十四元,由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万六千二百三十四元,退回其一千八百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七百九十四元(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一千八百五十元,由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九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雅婷










审 判 长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刘玉凤

人民陪审员 朱德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