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2560号
原告:启东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和平中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张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启东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润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55元,由原告启东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