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润滑设备有限公司

启东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天津铁厂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2执恢0137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和平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标,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铁厂管理人。
代表人:***,渤钢系企业清算组组长。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启东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尚欠设备款304008.44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17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7)津02执7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8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分别裁定受理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含本案被执行人天津铁厂)重整案,并指定渤钢系企业清算组为管理人。
2019年1月31日,根据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管理人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分别作出(2018)津破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津02破11-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批准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重整程序。2019年6月3日,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本案于2019年8月8日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即应解除。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管理人在企业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且重整程序终止后,向本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因天津铁厂系本案唯一被执行人,其所涉的重整程序终止后,本案已无继续执行意义,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天津铁厂名下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2019)津02执恢0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