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黔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东南州中院)(2020)黔26民初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的起诉材料后,即向原审法院提出司法管辖和级别管辖异议,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异议超过答辩期为由,以(2020)黔26民初53号通知书的形式对上诉人的异议不再予以审查。上诉人再次提出异议时,原审法院却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异议。原审法院对同一事实出具两个形式不同、理由不同的决定书和裁定书,属于“一事再理”的范围,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对三个不同的合同一并立案审理违法,被上诉人与江西申安公司签订三份内容、标的、处理争议方式各不相同的合同,是各自独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而不能一并立案进行审理。《工程结算确认书》只是双方对工程价格的确认,没有其他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没有设立或者变更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对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变更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结算行为,并非合同行为,其中并没有双方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之间的结算行为径行认定双方变更了此前的管辖约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在涉案当事人对仲裁条款并没有依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否定双方选定的仲裁管辖,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在没有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以裁定方式确定实体权利义务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黔东南州中院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邮政EMS邮寄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已分别于2020年8月16日、17日、18日送达到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邮政EMS(运单号:1146188160576)寄出一份《司法管辖及级别管辖异议申请书》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上诉人系在答辩期限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不予审查。黔东南州中院已据此作出(2020)黔26民初53号通知,告知被告对其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该通知合乎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后被告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黔东南州中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不仅与其作出的通知相悖,也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关于黔东南州中院同一事项重复处理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民初53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政训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刘乃懿
法官助理陈国江 书记员谢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