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21执恢7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21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93175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718.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执恢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立立
执行员 邱胜利
执行员 陈 炜
书记员 叶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