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9478号
原告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建设)与被告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申安)、被告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申安)、被告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仪电)、被告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被告凯里市飞乐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市政)、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峰市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和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春与被告江西申安、北京申安、上海仪电、山东亚明、飞乐市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占臣、王峰及海峰市政委托代理人朱燕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所述的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原告与江西申安就凯里地区景观亮化建设工程(城区部分)的路灯安装项目所签订的《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的属性,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以承揽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基于江西申安与原告已签署了《工程完工结算确认书》,明确结算应支付的安装费,江西申安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明确的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当如何计算,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但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基于双方于2019年12月23日办理《对帐确认函》确定欠付金额,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9年12月23日起算较为适宜。关于北京申安、上海仪电是否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支付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北京申安、山东亚明、上海仪电与江西申安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情形,仅以江西申安的独资股东及独资股东的股东身份主张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山东亚明为总承包方,飞乐市政为发包方,海峰市政为建设单位承担本案安装费的连带支付责任问题。因原告与江西申安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能超越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对原告主张山东亚明、飞乐市政、海峰市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北京申安抗辩原告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因其未提起独立的诉讼主张,该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对于当事人各方均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天和建设原企业名称为"贵州渝通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申安、山东亚明为北京申安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申安为上海仪电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7日,原告与北京申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内容为:凯里市全城路灯升级改造、景观亮化建设运营项目全区域节点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等。甲方(北方申安)需按照项目业主方签订价格下浮18.5%后将全部项目按照甲方和业主方取得的全部单项项目节点分包给乙方(天和建设)或者乙方指定的公司实施,该施工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乙方补贴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3%,由甲方在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甲方承诺,本协议项目工程由其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甲方或甲方实际控制人或甲方股东或甲方管理人员实际控制的企业,与甲方或甲方实际控制人或甲方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或趣在其他关系的企业下,将保证将取得的项目工程按本协议全部条件执行对乙方的义务等。同年12月23日,江西申安与原告签订《安装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名称:凯里地区景观亮化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凯里市;2、工程内容:对凯里地区景观亮化及路灯进行安装;3、工期: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26日;4、工程总造价:暂定为32622193元,以审计金额调差;5、工程结算及支付:乙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14天内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函件后5天内不提出意见的,视为确认甲方结算意见,乙方进场第5一开始甲方支付每个单项节点工程款的10%作为预付款,进场第15天后于支付单项节点施工费的15%,进场20天后再支付单项节点施工费的5%,如乙方进行25天后已完成任务的工程量经业主方和甲方共同确认后超过每个节点的30%,甲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理的80%支付,后续项目款根据项目进度每个月报完成工程量,该工程量必须经过业主方和甲方确认后由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每个单项节点竣工验收后,根据业主方审计后及双方结算后甲方支付至结算额的96%,剩余4%作这质保金,甲方向业主方移交全部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提供相应款项的增值税发票,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实施路灯安装。2017年3月9日,江西申安与原告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负责需要更换和新增部分的涉及的主材灯具提供、新增加电缆主材、辅材的提供,更换部分的安装施工及新增加灯具部分工程量的施工,灯具控制系统安装验收等需要更换和新增部分的全部材料的提供、安装施工等,新增工程量总价暂定为6031862.38元,以审计金额调差等。 2017年1月24日,海峰市政(甲方)与飞乐市政(乙方)签订《项目实施协议》,约定凯里地区景观亮化建设工程(城区部分)由乙方负责设计、产品采购及施工、安装工作,对乙方完成的前述工作,由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合同总承包费暂定为76500000元,以审计机构据实结算为准,乙方每收到款项后甲方向乙方收取项目审计金额的1%作为管理费等。同日,飞乐市政(甲方)与山东亚明(乙方)签订《总承包合同书》,约定凯里地区景观亮化建设工程(城区部分)由乙方负责设计、产品采购及施工、安装工作,由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合同总承包费暂定为76500000元,以审计结果下浮1%据实结算为准等。次日,山东亚明(甲方)与江西申安(乙方)签订《分包协议》,约定凯里地区景观亮化建设工程(城区部分)由乙方负责设计、产品采购及施工、安装工作,对乙方完成的前述工作,由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合同总承包费暂定为76500000元,以审计结果下浮1%据实结算为准等。 2017年11月28日,山东亚明与海峰建设就涉案亮化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单》,并形成《验收会议纪要》明确了同意验收为优良工程。同时,工程结算审核价格为82098306.08元。天和建设亦与江西申安签署《工程完工结算确认书》,确认了天和建设完工的工程结算价款为44661193元,并以该价款作为合同最终结算价款。2019年12月23日,原告与江西申安签署《对帐确认函》,确认江西申安已支付32066657.90元,结算后应收款余额为12594535.10元。 同时查明: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124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江西申安与北京申安之间财产独立,未出现两公司之间的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等情形。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4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山东亚安与北京申安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
一、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装费12594535.10元,并以12594535.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19年12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270元,由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270元,由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毛丽艳
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