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导路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4民初214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导路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公园路东北侧天河大厦一栋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69671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特色产业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78752305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赣0124民初21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南昌沿江支行账号15×××19,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南昌分行账号14×××91。现申请人深圳市导路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8395.65元的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南昌沿江支行15×××19,被申请人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南昌分行14×××91)。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