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1106号
原告:昆明鑫科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思源路1号6栋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8736993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昆明鑫科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娱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职教园区尚邻雅苑小区3幢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323071110T。
法定代表人:范娱伶。
原告昆明鑫科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娱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3月4日原告昆明鑫科隆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鑫科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鑫科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