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4民初3718号
原告天津三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4号天发科技园2号楼2门501。
被告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4号天发科技园2号楼2门701。
负责人,曹娜。
被告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153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50815546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三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被告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三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三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