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初4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盛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