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初4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盛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