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03民初209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153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9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培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