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3民初1341号
原告: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市场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2097930Y
法定代表人:张法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980917755
法定代表人:李跃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玉裕,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王阵波,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立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