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初字第52号
原告: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法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焕平,山东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兴伟。
被告:烟台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以为,原告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8元、保全费3720元,由原告日照海力装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成学波
人民陪审员 王和禄
人民陪审员 倪进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修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