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鸿福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24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
被执行人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鸿福嘉分公司,住所地法库。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4日出生,***。
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鸿福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03136.00元,执行费为9431.00元。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