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2执1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翟俊玲,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松,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正在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