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92民初89号
原告: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捷爱斯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焱,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航天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科技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明达西路6#院内南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汉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创业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汉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