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与被告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2民初211号
原告: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明达西6#院内南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与被告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1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