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2民初231号之一
原告: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鲁0692民初2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在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2600000元及相应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在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2600000元及相应的股息、红利等收益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