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松溉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10308号
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沂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9731134XH。
法定代表人:宋志宏,董事长。
被告:重庆松溉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松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30CN4K。
法定代表人:周康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松溉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云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蒋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