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11民初2809号
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全,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喜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金鑫,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孝银,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全及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金鑫、邰孝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热电厂燃料粗碎机大修保养费用13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合同,由原告为被告热电厂燃料粗碎机进行大修保养,现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大修保养义务,且被告已验收合格。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保养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争的合同属实。对于合同约定的价款无争议,但依据合同约定应只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即117000元,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因质保期现尚未届满,我公司同意支付117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9日,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SDHY-ZBXM-WX-18-0092的《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合同内容为热电厂燃料粗碎机大修保养,总价133000元;合同执行完毕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税率16%),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即人民币117000元;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设备的维修保养,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为被告开具总金额为133000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一直未付款,为此成诉。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质保期尚未届满,合同中关于总金额90%的数额计算错误,但均认可现应付款金额为117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及发票,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报酬未付的事实。依据合同约定,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117000元,余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质保期尚未届满,亦认可被告应付款金额为117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133000元,其中1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报酬1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保全费1185元,共计2665元,由原告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密永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贾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