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1151号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道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坚。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夏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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