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874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昆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沧街600、612号15幢四楼4428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A-71。
法定代表人:黄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电平,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昆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287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203.11元,并已执行。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203.11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卢震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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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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