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昆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8742号之一
原告:上海昆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沧街600、612号15幢四楼4428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A-71。
法定代表人:黄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电平,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1#主楼2301房。
法定代表人:董洪森,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钰,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昆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昆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06元,合计2,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卢震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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