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5481号
原告:悠桦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2层M区219室。
法定代表人:肖芳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冉,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廷,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1-71。
法定代表人:黄坚。
原告悠桦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思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悠桦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IT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IT技术服务,项目最终客户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同时,原、被告通过协议附件明确服务订单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指派技术服务人员至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IT服务,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然而,被告却某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付款义务。遂涉诉。
本院经形式审查发现,原、被告于2018年7月1日签订的《IT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IT技术服务,根据该合同第1.3条规定,“服务”系指依据服务订单而要求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其他的任务与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开发、需求分析、系统测试、通信网络技术、IT运维、数据库管理等合作相关服务。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因此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双方在《IT服务协议》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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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沈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戴薇
书 记 员 陈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