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雷奥机电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雷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331号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李华刚,总经理。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建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隋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