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091民初1187号
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认定如下事实:被告购买原告产品,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3434.75元。被告作为购买方理应付货款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原告所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销售合同及企业询证函,该询证函显示: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1103434.75元。
一、被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03434.75元; 二、被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10343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计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30元均由被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传佳 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 人民陪审员  鞠洪娜
书 记 员  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