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091民初1190号
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吻合,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对原告所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作为买受人理应依约支付全部货款,逾期还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企业询证函,主要内容为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372659元,加盖公章;二、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热量表等,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一、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72659元; 二、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2372659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计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91元,均由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传佳
书记员  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