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鲁1091民初1851号
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科、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年的业务买卖关系,原告发给被告的企业询证函,清楚记载了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的全部金额,被告亦在询证函上盖章,确认与本公司账目相符。该询证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因原告发出的询证函注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故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被用户扣款,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多年存在业务关系,原告作为出卖方给被告提供供热方面的电器产品。2019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一份(编号:04-2-88),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已签收、已开票未付交易款金额为6122842.00元人民币,被告在询证函上盖章,证明上述原告公司账面金额与被告公司账目相符。此后被告分别付款60万元,尚欠原告5522842元,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22842元及以55228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7元,由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