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09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09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03434.75元;二、被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10343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4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30元均由被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其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意义。未查询到其名下有证券、保险、股权信息。被执行人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名下有京Q×××××、京P×××××、京N×××××、京Q×××××、京Q×××××、京P×××××号车辆,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上述车辆,因无法找到被查封车辆,本院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要求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书记员  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