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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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240号之一

原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付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住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该案的前提案件已处理为由,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3元,退还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