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执第68-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精工机械装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浃底村。组织机构代码:14523286-5。
法定代表人:周建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68318016-9。
法定代表人:常正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新亮
审判员 陈西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