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精工机械装备成套有限公司

温州市精工机械装备成套有限公司、江苏世纪中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2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精工机械装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浃底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世纪中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港路177号办公楼808-1。
法定代表人:张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精工机械装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机械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世纪中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中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世纪中奥公司应向精工机械公司支付76600元。因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精工机械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世纪中奥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世纪中奥公司均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有对外投资。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港路177号办公楼808-1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世纪中奥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并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76600元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049元未能收取。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精工机械公司书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精工机械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精工机械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世纪中奥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世纪中奥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精工机械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