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2188号
原告:温州市精工机械装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浃底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奥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太傅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精工机械装备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奥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精工机械装备成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奥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精工机械装备成套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奥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退还所有货款,诉讼目的已经达成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奥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精工机械装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奥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温州市精工机械装备成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