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安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科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安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3420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科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南门国际A1底商住宅楼A1栋25层1单元2504。        
法定代表人:梁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新疆志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安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旗,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科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安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8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安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94,551.1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安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31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燕